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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避免孩童接觸使用,接處到眼睛或嘴巴請用大量清水沖洗,請遠離火源,至於孩童無法拿取處及置於陰涼處。
※政策宣導※
(一)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 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 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(二)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(三)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